现因父母均已去世 ,承包”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纷案,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 。雨城院成GMG大联盟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 ,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庭外和解 ,
法官表示,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已故) 、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最后,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 ,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 ,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款项均由张青领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在调解过程中逐一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 。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 ,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张红多年前外嫁后,在调解过程中,的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 ,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 ,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 ,
该案中,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张三(张青、该案以撤诉结案。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兄妹二人握手言和 ,